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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规定》十严禁

2022-05-11 09:08系统

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(以下简称“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”),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业和职务之便损害国家、单位和群众利益,主动对照“十严禁”的要求,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和廉洁从业。

《规定》要求,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无法拒绝的“红包”、发现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的回扣等,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指定的受理部门,由单位统一处理。

十严禁:

一、严禁以任何方式发布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意见、发表与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,制造、散布、传播政治谣言。

二、严禁违反行业规定和诊疗规范,在医疗健康服务中虚假宣传、欺诈骗保、过度医疗、敲诈勒索服务对象,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。

三、严禁实行“开单提成”,将科室或医务人员奖金、工资等收入与药品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,以及介绍患者到其他机构检查、治疗或购买药品、医疗器械等获取非法利益。

四、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收费、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。

五、严禁违反规定直接接受捐赠资助,或接受附带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,或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(服务)挂钩,或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等违规行为。

六、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、参与医药产品推销活动、泄露患者或其他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以及医疗信息。

七、严禁违反规定私自采购、销售、使用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,或私自从事各种收费性诊疗活动,或私自利用医疗卫生机构设备、试剂等谋取个人私利,以及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之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、未经医师注册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。

八、严禁以各种名义索取、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“红包”、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

九、严禁倒卖医院号源谋取非法利益,或与“医托”“黑诊所”“黑救护车”等勾结违法违规开展医疗健康服务,为其充当“保护伞”或从中谋取非法利益。

十、严禁公立医疗机构以任何形式开展企业参与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、医用耗材管理工作(包括采购、验收、入库、储存、盘点、申领、出库、临床使用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、不良反应监测、重点监控、超常预警、点评等各环节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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